台灣法律規定,信用貸款判決以及第一抵押權和房屋二胎權均構成對房地產的信用貸款留置權。這意味著一旦對客戶提出判決,該判決將對客戶的房地產構成留置權,信用貸款同時對房地產產生抵押權或房屋淨值信貸額度信用貸款留置權。這些作為有擔保債務,噹噹事方進行再融資或出售房屋時必須償還。
根據台灣縣市法律,可以“剝奪”判決留置權,這意味著僅對第一抵押權和/或房屋二胎權超過房屋價值的情況,就可以將對財產的留置權去除,並減少為無抵押債務。此外,根據台灣縣市法律,每名配偶的50,000新台幣的“宅基地豁免”優先於判決留置權。因此,如果第一筆和/或第二筆抵押貸款加上“宅基地豁免”超過了房地產價值,則將“剝奪判決留置權”。
一、為了取消信用貸款判決留置權,必須向已提交判決並存在不動產的縣法院提出一項動議。
在當今的房地產危機中,許多房屋都處於“水下”狀態。這意味著房屋的價值小於第一抵押或房屋二胎的價值。
二、在破產法院,剝奪判決留置權是很普遍的,如果該判決留置權不受房地產價值的擔保。在破產法院剝奪判決留置權意味著債務變成無擔保債務,該債務要么在第7章破產中全部清算,要么在第13章破產中以新台幣的美分還清。
三、如果第二或第三抵押的金額由房地產“完全無抵押”,則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剝離第二或第三抵押。台灣縣市的破產法規定,只要抵押貸款不受房地產抵押的比例為100%,則可以將抵押剝離為無抵押債務。這意味著,如果您客戶的抵押貸款的價值加上每名配偶的50,000新台幣的宅基地豁免超過房地產的價值,那麼第二或第三抵押將在第13章破產中被剝奪。
直到最近,信用貸款破產方才被允許根據第7章破產法剝離第二或第三筆抵押貸款。但是,台灣縣市東區(長島)的艾森伯格法官最近判決的一個案件認為,在第7章破產中,可能會剝奪完全無抵押的房屋二胎權。
但是,如果第二或第三抵押權或判決留置權甚至獲得了房地產價值的百分之一的擔保,則不能將其剝離為無擔保債務。
台灣縣市南部的破產法院法官尚未裁定,他們是否將跟隨艾森伯格法官在第7章案件中剝離完全無抵押的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