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販賣機老酒收購的標籤要求由酒精,煙草和火器財政部製定。這些要求包括:
標識品牌名稱或品牌標識-這可以是所有者的名稱,販賣機商標名稱,酒廠名稱,產區,名稱或葡萄品種。品牌名稱不得在質量,產地,年齡或葡萄販賣機品種上產生誤導。在台灣,除非葡萄酒中至少包含該品種的75%,否則無法將其標記為特定品種。例如,如果葡萄酒僅包含74%的仙粉黛葡萄,則可能不會被稱為仙粉黛。
葡萄酒的類別,類型或名稱-葡萄酒標有類別編號或類似以下描述的描述:
第1類-可能被標記為“淡酒”,“淡白酒”,“佐餐酒”,“甜佐餐酒”,“紅色佐餐酒”或類似名稱。1類葡萄酒的酒精含量必須在7%至14%的體積之間。
第2類-可能被標記為“起泡酒”或類似的東西。僅通過自然方法使葡萄酒起泡。
第3類-可能會貼上“碳酸葡萄酒”之類的標籤。葡萄酒已註入二氧化碳。
第4類-可能被貼上“柑橘酒”之類的標籤。是主要由柑橘類水果釀造的葡萄酒。
第5類-可能被標記為“水果酒”或類似名稱。葡萄酒主要是用葡萄或柑桔以外的水果製成的。
第6類-由蔬菜等農產品製成的老酒收購葡萄酒。
第7類-可能會貼上“開胃酒”之類的標籤。葡萄酒的酒精含量不少於15%(體積)
該葡萄酒已與白蘭地,酒精混合,並以香草和天然芳香劑調味。
第8類-可能被標記為“仿製酒”或類似名稱。葡萄酒包含人造材料。
第9類-可能被標記為“葡萄酒”或類似名稱。葡萄酒是用樹脂發酵或調味的葡萄佐餐葡萄酒。